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4年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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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关键环节产线落地

1、支持内容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环节产线落地。对新建的汽车连接器、汽车电机、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AR-HUD、域控制器、线控底盘、V2X通信终端等智能网联车关键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项目已完成验收,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地价)在500万元以上,且由专家评审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认定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线项目(详见附则第一款)。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事后补贴,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支持内容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车规级IGBT、MOSFET、MCU等半导体领域,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智能座舱等智能化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先进动力电池、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等电动化领域技术研发,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项目需在申报之日起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深圳市资金补贴,并且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详见附则第一款)。

3、支持强度和方式

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三、加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内容

加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技术领域,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创新平台为项目申报之日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深圳市资金补贴并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四)创新平台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

3、支持强度和方式

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四、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

1、支持内容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年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企业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详见附则第一款)。

3、支持强度和方式

(一)对上一年度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本项目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以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五、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

1、支持内容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年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企业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详见附则第一款)。

3、支持强度和方式

(一)对上一年度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本项目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以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六、支持举办行业展会和学术论坛

1、支持内容

支持举办行业展会和学术论坛。支持龙头企业、行业组织举办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形象和地位有促进作用的产业峰会、高端论坛及展会。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5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
(四)该主体举办的峰会、论坛和展会在申报之日起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深圳市资金补贴并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形象和地位有促进作用。

3、支持强度和方式

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5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检测认证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检测认证。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车规级检测认证,消费类电子企业将产品向汽车类电子方向延伸,对通过ISO16949和AECQ系列认证的企业,按其实际认证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企业为通过ISO16949和AECQ系列认证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详见附则第一款)、消费类电子企业。

3、支持强度和方式

按实际认证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八、支持建设优质公共服务平台

1、支持内容

支持建设优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测试检测、高精地图、车路协同、场景仿真等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宝发改规〔2023〕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服务平台为项目申报之日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深圳市资金补贴并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 

3、支持强度和方式

按市级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7月2日一2024年7月31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优质企业落户

1、支持内容

抓住国内外传统能源头部企业向新能源转型趋势,以“延链补链强链”为目标,瞄准优势企业实行定向招商,充分挖掘龙头企业核心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来深投资意愿,优先引导引领性、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优质企业落户宝安,提升对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带动作用。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新能源500强等能源优质企业总部或其子公司,在我区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首年100%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主体为项目申报之日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注册或迁入宝安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新能源500强大型能源企业总部或其三级以内子公司。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首年100%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1、支持内容

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领域,对获得海运运输证书、境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单张证书实际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主体为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领域(详见附则第一款)获得海运运输证书、境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打造快充及超充示范站

1、支持内容

为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区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助力深圳市实现打造世界一流“超充之城”目标,重点支持区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发展,围绕机场、高铁枢纽、邮轮码头、公交场站、会展中心、市政公园、核心商圈、高速服务区、灯塔工厂、重要政务场所等区域,引导建设一批技术领先、场景全覆盖的快速充电、车网互动及超级充电示范站。对具备车网互动功能,且包含单枪同时满足最大充电功率不低于480kW、最大输出电压不低于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低于500A条件的公用超充设施,按超充电堆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充电场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项目在申报之日上年度或本年度建成投产且为围绕机场、高铁枢纽、邮轮码头、公交场站、会展中心、市政公园、核心商圈、高速服务区、灯塔工厂、重要政务场所等区域建设的技术领先、场景全覆盖的快速充电、车网互动及超级充电示范站。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超充电堆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贴,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单个充电场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分两年拨付,申报成功后第一年拨付资助金额的50%,十二个月后项目仍正常运行再拨付余下的50%。

四、支持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1、支持内容

稳步拓宽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围绕本区范围内的输变配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开展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融合项目示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贴,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且围绕输变配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应用场景展开。项目在申报之日上年度或本年度完成并网投运,实际投入(含土建,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不低于500万元,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贴,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资助金额分两年拨付,申报成功后第一年拨付资助金额的50%,十二个月后项目仍正常运行再拨付余下的50%。

四、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支持内容

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重点支持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年产值达20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5%、7.5%、1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企业为围绕重点支持领域(详见附则第一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申报之日上年度产值达20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新能源企业。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5%、7.5%、1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规上企业培育

1、支持内容

积极培育一批成长型新能源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一流产业生态系统,提升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上年度首次实现纳统,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新能源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主体为项目申报之日上年度内首次实现纳统,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新能源企业。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

1、支持内容

提升新能源产业制造水平,加大对企业在本区面向重点产业支持领域关键环节生产线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建)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事后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项目已完成验收,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建)在500万元以上,且由专家评审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认定为新能源重点产业支持领域(详见附则第一款)关键环节生产线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事后补贴,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七、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集中供冷、能源托管、微电网、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高标准建设一批带动效应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推广应用标杆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企业,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3〕11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项目在申报之日上年度或本年度建成投产且开展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集中供冷、能源托管、微电网、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实际建设投入(含土建,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不低于500万元,具备突出的示范意义。

3、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满足资助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金额分两年拨付,申报成功后第一年拨付资助金额的50%,十二个月后项目仍正常运行再拨付余下的50%。

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7月2日一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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